GK-10 信息通報管理規定
1. 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獲證組織應確保管理體系持續有效運行,發生以下情況時,應及時向認證機構予以通報。
a) 客戶及相關方有重大投訴;
b) 生產的產品或服務被執法監管部門認定不符合法定要求;
c) 發生產品或服務的質量、環境、安全事故;
d) 相關情況發生變更,包括:法律地位、生產經營狀況、組織狀態或所有權變更;取得的行政許可資格、強制性認證或其他資質證書變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變更;生產經營或服務的工作場所變更;管理體系覆蓋的活動范圍變更;管理體系和重要過程的重大變更等;
e) 出現影響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的其他重要情況。
若認證機構發現由于獲證組織通報不及時或不屬實,影響認證結論的,認證機構將視具體情況決定重新審核或暫停或撤銷獲證組織的認證證書。
2. 認證機構也應及時采用適宜的方式,將下列情況的變化通報給獲證組織:
a) 國家有關認證政策、規定的變更;
b) 國家管理體系認證標準的變更及有關變更后的認證要求;
c) 獲證組織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方面的信息,認證機構擬采取的具體措施;
d) 認證機構的通訊地址、電話等變更;
e) 其他有關事項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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